承运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自然损耗: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损耗,如气体易挥发性,属于承运人正常管货义务所能避免的范围。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包括托运人包装缺陷、违反装卸规定、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以及托运人未如实申报等。
危险物品的包装不当: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
旅客原因: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运人免责。
第三人原因: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承运人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
总结: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主要涉及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或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危险物品包装不当、旅客自身原因以及第三人原因。在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时,承运人需要证明这些免责事由的存在及其与货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