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处置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其他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维护宪法和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的主要职权是监督、调查、处置,并且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通过这些职权,监察机关旨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