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基于 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这一体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并受到其历史背景的影响。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之前,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回归后,香港保持其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在中国《基本法》的保障下得以延续,确保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律的稳定性。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包括:
法律渊源:
包括制定法和判例,其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法律结构:
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法官权限:
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判例,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诉讼程序: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作为仲裁人。
法律分类:
主要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术语:
与大陆法系有许多不同的概念和术语。
因此,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这一体系在香港的司法实践和国际法律交往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