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强奸未遂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知道对方不同意性行为的发生,并且有意尝试实施该行为。
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这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强奸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拦、行为人自身体力或性功能障碍等。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强奸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强奸妇女的行为,一般采用“插入说”作为既遂的标准,即男方的阴茎插入女方阴道即为既遂。对于强奸幼女,则以“接触说”为标准,即男方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为既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强奸未达到目的的,一般是优先认定犯罪未遂,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才认定是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强奸未遂的界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并与犯罪中止进行区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