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具体传唤的原因和方式如下:
刑事案件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被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治安案件
派出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违法嫌疑人以口传方式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传唤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时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向传唤人了解情况,并不代表涉嫌犯罪。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纪委办案
纪检委传唤人需要出具盖章的传唤证,被传唤人接到传唤证后需要签字或者盖章,还要书写日期,并按照传唤证上的时间地点准到达。
总结:
传唤的原因主要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两种情况。在刑事案件中,传唤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治安案件中,传唤是为了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论何种情况,传唤都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并且被传唤人应当配合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