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查是指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在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
退查的原因通常包括:
事实不清:
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或存在疑问。
证据不足:
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或定罪。
遗漏重要细节: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了重要的证据或事实。
退查的次数通常限制为两次,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处理。如果经过两次退查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可能会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其他相应的处理。
总结来说,退查是司法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和公正性,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和补充证据的一种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