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兜底扶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例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兜底保障政策
包括住房兜底、医疗兜底、教育兜底、养老兜底。
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尤其是对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对象要优先按照程序认定其为兜底保障对象,实施兜底保障工作。
其他特定群体
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
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
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