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市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决定权
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任免权
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和罢免市长、副市长等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监督权
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地方立法权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职权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讨论和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长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这些职权体现了市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旨在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