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6年11月15日发布),以下15项个人所得不计入社保基数: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7. 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8.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9. 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0. 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1. 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12. 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3.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14. 差旅费津贴。
15.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6.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7. 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