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守国家秘密
不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在公共场所、私人场合或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不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
不使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保守商业秘密
不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正确使用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个人利益。
妥善保管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
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定保密事项,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他保密要求
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不得利用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在履行职务时正确使用公司或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以上保密义务可能因具体情况、行业规定、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