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放人,主要原因如下:
公安机关没有批捕权利
批捕权归检察院所有,公安局只能提出逮捕申请,最终决定权在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批捕
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需要逮捕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逮捕的情况,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放人。
补充侦查或证据不足
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会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完成前,检察院可以暂时放人。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可能会决定不批捕并放人。
法律程序和时间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法律程序需要或时间紧迫,检察院可能会在审查过程中决定放人,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总结来说,检察院放人主要是基于公安机关没有批捕权利、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批捕、需要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以及法律程序和时间因素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