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如果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普通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经过批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