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电子数据:
指通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和资料,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电子合同等。
证人证言:
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
鉴定意见:
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
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