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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理由解除查封房屋

时间:2025-01-11 20:16:07

提出异议并满足特定条件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买受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

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异议

申请人可以向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或中止/终止)对被查封房产的查封裁定,并解除查封措施。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申请人声明放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