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裁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误工费的认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误工主体的认定
在损害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费。
受害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包括:在损害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居民,仍实际从事劳动的。
误工时间的认定
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不含定残日当天),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因伤致残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
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定残前一天时间不一致的,按“就短不就长”的原则确定。
受害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时间认定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重新鉴定时定残日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无论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否改变原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仍以原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日。
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认定。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其既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无法查清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
收集证据:受害人应尽量收集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主张误工费。
咨询专业律师:在处理误工费赔偿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提高诉讼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