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指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电子数据:
指包括电子邮件、网页访问记录、数据电文等方式表现的证据。
证人证言:
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勘验笔录:
指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笔录,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些证据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