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复议,也称为行政复议,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包括:
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主要处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
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具有准司法性质,即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相关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