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
代履行,也称为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为执行行政罚和执行罚两类。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人身强制
人身强制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措施。
财产强制
财产强制涉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措施。
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这些行政执行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执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