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约定仲裁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如果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适格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不适格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
被告不明确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明确的案件。
重复起诉的案件:
包括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即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程序中和解协议不履行重新起诉的案件: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重新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纠纷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
涉及经济纠纷且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法院驳回起诉。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民事案件: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优先处理,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包括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人没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质的权利。
传销入会费:
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并收取入会费所形成的借条,因名义上是借款而实际上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撕毁的借条:
对于撕毁的借条,如果缺乏其他合法证据支持借款事实,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这些情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仲裁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