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存在兼并市场 :企业兼并应在明确的市场中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兼并主体存在:
参与兼并的双方企业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具备进行兼并的资格和能力。
自愿性:
兼并双方必须是自愿进行兼并的,没有强迫或欺诈行为。
合法性:
企业兼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部环境适宜:
兼并行为应有利于促进规模经济效益,防止形成垄断,有利于企业竞争。
体制条件:
企业兼并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产权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应达到一定深度。
政策法规支持:
国家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债务处理等。
市场时机成熟:
国内外市场环境应有利于企业兼并,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等。
公司合并的具体条件
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
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股东会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
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可能全部消失或部分保留。
合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可能需要进行公证。
合并涉及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可能突破传统民法中的契约专有原则。
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企业兼并的基础,确保兼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