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建行为,应当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具体部门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联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处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范围或违反规划的建筑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处理未经批准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建筑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乡、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进行拆除。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有些地区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在举报违建时,建议您提供详细的违建信息,包括地点、时间、建筑情况、相关证据等,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您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