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损失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收集证明材料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被投企业破产公告、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行政处理决定文件、终止经营的法律文件。
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管理层证实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会计核算资料等。
计算损失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如果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等相关法规。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企业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且追索无果,可参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或提供借款、担保形成的损失,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扣除,但需要专项说明和中介报告。
申报与扣除
企业应在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将损失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若以前年度损失未及时扣除,可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追补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五年。
其他考虑
股权纠纷导致的损失,包括股权价值下跌、经济损失和相关成本(如律师费、仲裁费等)。
确认股权损失时,应确保所有步骤和证据都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