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弃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满足条件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仅能收养一名孩子。
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提交申请
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领养申请书。
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无子女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
提交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等待审核
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公告期通常为60天。
若公告期满无认领,民政部门将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登记证。
办理户口
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请注意,以上步骤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操作应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