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审理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前的准备
这是法庭审理的开始阶段,主要为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审判长还会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法庭调查
这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
法庭会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以查明案情,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的,控辩双方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可以在这一阶段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实体审理的完整过程,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