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其出卖价金优先受偿。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特殊动产:
如飞机、船舶、汽车等。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需要通过登记确定,并且常需要过户登记。
企业设备与农业用具:
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这些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需,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企业产品与材料:
虽然流动性较大,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通常需要结合其他企业财产设立浮动担保。
其他动产: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动产。
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常见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国另有各自的特种动产抵押,如英国有在库商品抵押、法国有营业财产抵押,德国有农业用具抵押、日本有农用动产抵押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动产进行抵押,并确保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公示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