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市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本和股权结构变化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财务和会计报告问题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最近一年内的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仍然为负数。
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盈利状况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状态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1个半年度报告。
其他规定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类条件
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规范类条件
信息披露违规,如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等。
主动性退市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进行延续。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破产。
被动性退市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退市程序可能包括通知公司、公司提供整改计划、交易所审核公司情况、听证等环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