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避执行,也称为逃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理和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采用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并采用不当手段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从而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因此,建议被执行人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维护自身和社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