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作出明确声明:
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保持沉默:
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委托拍卖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未参加拍卖,同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需要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参考以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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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本人(本公司)作为(物业详细地址)的合法产权人(合法股东之一),在此声明自愿放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出让物业(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本人(本公司)对上述放弃决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并承诺在相关股权转让(增资认购)过程中不反悔。
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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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并确保所有相关当事人都明确理解并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