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范围内的人员,但当事人具有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明材料除外。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务员。
党政机关的干部。
现役军人。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
银行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人。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仔细审查潜在股东的资格,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